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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公布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 比例执行标准的通知

2025-08-21
省市地区:
成都
发文机构: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成公积金委〔2025〕4号
发文日期:
2025-08-04
执行日期:
2025-07-30
废止日期: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级分中心: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公积金委〔2021〕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成府规〔2025〕4号)和《成都市统计局关于发布2024年全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公告》,现将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执行标准通知如下。

一、根据《成都市统计局关于发布2024年全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公告》中公布的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据,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调整为31378元,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二、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成府规〔2025〕4号)相关规定,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调整为: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2330元;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2200元,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三、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成府规〔2025〕4号)中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数据,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存金额调整为110元,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在5%~12%的范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及时调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2025年度的相关调整工作原则上应于2025年8月31日前完成。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5730

原文链接:https://cdzfgjj.chengdu.gov.cn/gkml/xzgfxwj/140195420993853849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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