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2025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属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经发布国家工委组织人事部: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对伤残津贴等工作保险待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本省行政区域内2024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和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
(一)此次调整坚持待遇水平较低人员多调的原则,根据伤残等级、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不同情况,确定每人每月增加金额:
1.伤残津贴
伤残一级:150元
伤残二级:140元
伤残三级:130元
伤残四级:120元
伤残五级:110元
伤残六级:100元
2.供养亲属抚恤金,此次供养亲属抚恤金实行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金额5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为70元)。
(二)1986年9月30日前发生的工伤,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另行增加10元。
(三)生活护理费,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根据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按照2024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7183.3元的56%、40%、30%核定,即3502元、2874元、2155元。
三、其他事项
(一)此次待遇水平调整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所需费用,由现在发放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资金渠道支付,伤残五级和六级且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的,调整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二)按照以上标准调整后,其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仍达不到《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2024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74号)规定最低标准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补差。
(三)工伤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包括按退休人员安置),并按养老保险政策调整养老金的,不执行本通知关于伤残津贴的调整规定。
(四)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1一4级老工伤人员有关待遇的处理意见》(豫人社工伤(2010)12号)规定,对1一4级老工伤人员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而由工伤保险基金余额补差的,不执行本通知关于伤残津贴的调整,按2025年度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执行。
(五)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比照工伤待遇处理的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所需费用按照原渠道列支。
(六)各地要按本通知规定,务必于2025年12月底前将增加的待遇发放到位。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工伤保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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